情景再現(xiàn)
2011年11月16日9時15分許,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一輛號牌為甘MA4975的運送幼兒的校車(核載9人、實載64人),由西向東行駛至正寧縣正(寧)周(家)公路榆林子鎮(zhèn)下溝村一組磚廠門前路段時,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號牌為陜D72231的重型自卸貨車發(fā)生正面相撞,造成21人死亡(其中幼兒19人)、43人受傷。據(jù)初步調查分析,事故原因是甘MA4975小客車嚴重超員,在大霧天氣下逆向超速行駛,導致車輛相撞。該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區(qū)存在車輛違法嚴重超載、非法擅自改裝車輛,以及有關部門在校車安全管理方面責任不落實、措施不到位、監(jiān)管有漏洞等突出問題。事故發(fā)生后,正寧縣分管副縣長及教育局長、交警隊隊長被停職進行調查。11月19日,甘肅省正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“11.16”重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李軍剛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。檢察院認為,李軍剛作為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董事長、幼兒園校車的所有人,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(guī),私自改裝車輛,指示他人嚴重超載駕駛,造成正寧“11.16”重大交通事故,其行為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(guī)定,決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。同日,小博士幼兒園被取消辦學資質。慶陽市委、市政府決定停止2012年公車更新計劃,將預算資金全部用于購置標準化校車。
問題分析
校車,是指依照法律規(guī)定獲得使用許可,用于接送幼兒或者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。由于事關幼兒及未成年學生群體的人身安危,國家建立了校車及其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。2012年4月10日,國務院頒發(fā)了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正式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。按照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(一)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,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,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;(二)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;(三)有包括行駛線路、開行時間和??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;(四)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;(五)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。配備校車的學?;蛘咝\嚪仗峁┱邞斠婪ㄉ暾埲〉眯\囀褂迷S可。獲得批準的校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(fā)給校車標牌,配備統(tǒng)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。為了保證校車在使用中的安全,《條例》還規(guī)定,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,并按照國家規(guī)定做好安全維護工作,建立安全維護檔案,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(tài)。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、干粉滅火器、急救箱等安全設備,并按規(guī)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(wèi)星定位裝置。
關于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(一)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,年齡在25周歲以上,不超過60周歲;(二)最近連續(xù)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;(三)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;(四)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,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、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;(五)無犯罪記錄;(六)身心健康,無傳染性疾病,無癲癇、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,無酗酒、吸毒行為記錄。按照規(guī)定,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,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,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,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,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。
《條例》還對校車的駕駛行為規(guī)范作了嚴格規(guī)定。按規(guī)定,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,應當對校車的制動、轉向、外部照明、輪胎、安全門、座椅、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,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。校車駕駛人還應當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(guī)則和駕駛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。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,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、超速駕駛校車。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,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,在急彎、陡坡、窄路、窄橋以及冰雪、泥濘的道路上行駛,或者遇有霧、雨、雪、沙塵、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,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。校車還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,上、下學生時,應當在校車??空军c停靠,未設校車??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??俊?br />
在正寧縣“11·16’’重大交通事故中,發(fā)生事故的車輛系擅自改裝的車輛,完全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,也沒有按照規(guī)定獲得校車的資質,且在行駛過程中存在著超載、超速的嚴重違規(guī)行為,以致釀成慘劇,給學生及其家庭帶來了無盡的傷痛,使用違規(guī)校車的幼兒園及有關責任人員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。
法律建議
*入園幼兒應當由監(jiān)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。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(jiān)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,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,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。不得使用拼裝、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幼兒上下學,不得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。
*配備校車的幼兒園,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,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,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,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、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,加強對校車駕駛人員的監(jiān)督和管理。
*校車經過的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、陡坡、臨崖、臨水的危險路段,要特別防范冬季大霧、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。必要時,幼兒園可采取停運接送幼兒上下學車輛或調整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。
*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,幼兒園應當與該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,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,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。
*平時,幼兒園應當督促家長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監(jiān)護人責任意識,提醒家長千萬不要使用或租用不符合安全規(guī)定的車輛接送孩子,不要讓孩子乘坐拼裝車、報廢車、農用車、貨運車等非法運營車輛上下學。
練習與思考
【案例】 2010年12月27日7時30分左右,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松江鎮(zhèn)東塘村村民陳寧西駕駛三輪摩托車,載著20名學生冒著大霧從所在的東塘村駛向鄰村的因果小學。車輛將要駛向因果橋(5米長,2.5米寬)時,陳寧西減擋后加油門,準備拐彎駛過稍有坡度的因果橋。然而,三輪摩托車剛一拐彎便發(fā)生前輪上翹,陳寧西控制不住,整個車子墜入河中。事故造成9名學生當場死亡;另有1名學生失蹤,后在當天中午12時左右被從水中打撈出,確定已死亡;10名學生被緊急送往醫(yī)院接受搶救和治療,其中有4人因搶救無效死亡,死亡人數(shù)共計14人。次日,衡南縣決定免去縣教育局局長王某、松江鎮(zhèn)分管交通工作的主任科員陽某的職務,同時責成縣教育局黨委、縣交通局黨委、縣交警大隊黨組分別免去松江鎮(zhèn)中心學校校長陳某某、因果小學校長陳某、車江中心交管站副站長羅某、縣交警大隊車江中隊中隊長周某的職務。隨后,肇事司機陳寧西被檢察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。12月29日,教育部辦公廳發(fā)出《關于加強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》,其中要求各地教育部門要迅速將此次事故通報到本行政區(qū)域內所有學校和全體師生,使每所中小學和每位學生從這次事故中吸取教訓,以引起高度重視,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(fā)生。
思考:本起重大交通事故留給我們哪些教訓?如何避免此類事故的發(fā)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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